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整体框架、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政策解释。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好人社部规〔2019〕4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质量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广西实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实施办法》。
二、整体框架
《实施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1-5条):明确行文依据、指导思想、培训内容、培训类型、培训对象、学时要求等;第二章岗前培训(6-9条):明确岗前培训的对象、内容、组织实施单位、培训形式及时间要求等;第三章在岗培训(10-14条):明确在岗培训的对象、内容、组织实施单位、培训形式及时间要求等;第四章转岗培训(15-17条):明确转岗培训的对象、内容、组织实施单位、培训形式及时间要求等;第五章专项培训(18-20条):明确转岗培训的对象、内容、组织实施单位、培训形式及时间要求等;第六章培训管理(21-27条):对培训计划制定、方式选择、登记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参训要求及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七章培训监督(28-29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培训机构统筹协调及意识形态的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第八章附则(30-32条):明确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执行、实施意见的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等。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实施办法》在人社部规〔2019〕4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登记、培训结果运用及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
(一)关于培训内容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实施办法》对培训的公共科目内容作了适当增加,将理想信念、党性修养、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等)、应急管理(含防灾减灾救灾等)、环境保护等方面也纳入了培训内容;对于专业科目的培训内容,考虑到各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则明确由各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确定。
(二)关于培训方式问题。《实施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大力推广运用行动学习,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旨在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关于培训登记问题。《实施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除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活动及工作人员自学情况等,经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认定,可按规定折算培训学时。
(四)关于培训结果运用问题。《实施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授予嘉奖及以上奖励,不得晋升聘用岗位等级。
(五)关于培训经费问题。《实施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