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我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各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可依据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的标准开展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方法是按照人社部的规定,运用线性回归方程的数学模型,采取逐步回归方法选出最优回归方程进行测算。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使用的相关数据为1997年至2016年共2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区城镇从业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10个指标数据。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的统计公报。
二、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一)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较之过去传统的只调控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做法是一大进步,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同时,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调控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引导企业工资适度增长。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向企业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资水平增长指导意见,让企业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正确进行工资决策,以实现职工工资正常、适度的增长,达到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
(三)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通过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结合个人所得税的实施,限制过高收入,特别是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职工收入加以抑制,可以逐步解决工资分配中行业间、地区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促进社会平均工资率的形成,并使社会平均工资率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信号。
(四)为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提供主要依据。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工资的基本形式。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是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企业针对职工工资增长的意见均应围绕工资指导线提出,劳动部门依据工资指导线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工资水平可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或亏损时,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下线适当给予增长。
(四)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四、确定依据
根据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关系调整“提低、扩中、控高”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取向,综合考虑广西工资政策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计算结果的影响,同时参考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做法,我们对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进行了调整,基准线由11%调整为8%,上线由19%调整为12%,下线由1%调整为2%。
五、影响测算结果的几个主要因素
通过公式计算出的这个结果,与目前其他省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相关数据相比是偏高的。主要原因:我区宏观经济状况依然保持总体稳定。2016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持续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区经济运行呈现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的态势,各项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据自治区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区生产总值(GDP)达到18245.07亿元,比上年增长7.3%;财政收入2454.08亿元,比上年增长5.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6,比上年上涨1.6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24元,比上年增长7.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5%。职工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继续得到改善。2016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239元,比2015年的54983元增加5256元,同比名义增长9.56%。其中,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039元,比2015年的52508元增加3531元,同比名义增长6.72%。
政策文件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我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及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进行增长。
二、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职工工资水平可相应增长,但要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或亏损时,职工工资水平可围绕下线适当增长。
四、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本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企业,建议不超过基准线。
五、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