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月1日起执行
——四类调整为三类 一类由140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 1400 元、1210 元、1085 元、1000 元调整为 1680 元、1450 元、1300 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 元、11.5 元、10.5 元、9.5 元调整为 16 元、14 元、12.5 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促进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以及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我区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 2015 年,此次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结合我区实际来调整。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增幅为20%,主要考虑我区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据了解,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2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或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都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讯员梁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