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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11-26 16:0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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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广西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918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区党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我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对国有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自主确定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办法,对推动我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对于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深化国有企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企业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五)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内容进行分类。主要以国发〔201816号的分类为主。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我区涉及的企业范围、监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全覆盖;工资总额定义和范围。

(三)明确了基本原则。与国发〔201816号的内容基本一致。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细化了我区各类企业效益联动指标。

(五)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细化了我区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明确我区工资总额基数认定的几种情况:

1.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采用前三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机构约定的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三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七)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明确细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的企业类型。

(八)对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几种情形进行分类细化,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1.国家和本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变动的;

3.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

4.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5.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与快报数据有重大差距,或对上年度损益进行较重大的追溯调整。

(九)我区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工资水平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国有企业,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十)为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订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分类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对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的主要内容、报送时间、报送部门及预警通知、整改要求等进行明确和细化。

(十一)为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我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二)为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对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内容、采取的方式、时间、接受检查时提供的材料以及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等进行细化和明确。

(十三)对各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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