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5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自治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期限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等。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享受补贴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
五类人员可自主选择经全区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主要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在市场有明确需求、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就业方向或人社部门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
自主参加培训的五类人员,可自行选择经全区各级人社部门批准自主开展创业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主要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创业培训项目。在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前提下,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及企业新增岗位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设区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经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认定,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年度的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管理指导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 带动就业补贴。享受带动就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带动就业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三)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第十六条 其他就业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2号)等涉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上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给予补助,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市场主体,按实际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还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和设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按国家、自治区、设区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述各项针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各级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当地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监督检查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对于就业补助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地区,按上年末资金结余量扣减当年应分配资金。对资金结余过大的地区,全部收回资金结余,重新分配当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各级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配程序:市、县人社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评审项目申报通知,做好相关材料审核上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及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规定,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经相关程序后确定补助对象,由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提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并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将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人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根据财政厅要求,及时提出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提前预通知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须通过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审核拨付,并逐步将各项就业创业补贴享受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纳入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自治区筹措的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与各市、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额度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进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3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