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农民工创业园
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精神和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经研究决定,2017年我区将开展10个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除已认定为“2015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试点县”和“2016年自治区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县”的县(市、区)不再重复申报外,其余县(市、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具备较成熟的选址条件。具有可依托的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安置区、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在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消防治安、环境保护等基础配套设施上有保障。利用现有土地或厂房进行置换土地指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具备相应用地规模条件。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原则上10至20公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3.具有促进农民工创业的良好环境。返乡创业农民工人数具有一定规模,出台了扶持农民工创业相关政策文件,搭建了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能够为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孵化、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
4.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非重点县但属片区天窗县、享受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待遇的县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对申报项目的有关县(市、区)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推荐1-2个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参加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县项目评选。
(二)实地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核查组,对申报项目的县(市、区)进行实地查验,如发现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评审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四)审核确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依据评审公示结果,对2017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县名单予以联合确定。
三、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有关县(市、区)需填报《2017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一式5份并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民工基本情况、农民工创业的形势分析、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的有利条件);
(二)2017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建设土地利用总体方案;
(五)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六)项目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书(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四、工作要求
(一)请申报项目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5日前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25日前将推荐申报项目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农民工办邮箱gxnmgb@163.com),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吴仁鹏
联系电话:0771-5873235(兼传真)
附件:2017年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