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举措之一。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我们的目标是,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说,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一项重要抓手。
为此,依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形成第一批“黑名单”。
那么,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此次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怎样产生的?
“依据《暂行办法》,有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说,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具体是多少呢?王程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王程说。
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暂行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我部对各地报送的‘黑名单’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首批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黑名单’。”王程说。
“未来,我们将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人社部和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邱小平说。
上了“黑名单”会有啥影响?
被纳入“黑名单”,对失信违法企业和个人有何影响?联合惩戒机制将如何运行?
“本次‘黑名单’主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说。
具体而言,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本轮“黑名单”公布后,联合惩戒机制将首次发挥作用。“各部门将主要采取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体现共治理念。”陈洪宛说。
首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社部门将向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社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将按照《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我们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陈洪宛说。
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邱小平说。
住建行业还将咋保护农民工?
作为农民工的主要聚集行业,住建行业对农民工还有哪些保护措施?
“除了‘黑名单’制度,我们还协同人社部积极查处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今年1—5月份共查处案件1万余件,清欠金额52.2亿元。”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卫明说。
同时,推进全国建筑工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时采集建筑工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技能、工资发放等,通过信息平台实现高效管理,将“黑名单”信息在平台中纳入,限制企业市场行为,落实联合惩戒。目前,全国平台已基本完成平台开发,正在准备平台上线、平台与省市对接等工作。
此外,“对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我们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卫明说,2018年一季度,各地共查处1300余个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000余家,施工企业800余家。各地对这些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限制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李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