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桂发〔2016〕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进一步推进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国务院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始终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关爱职工等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区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区与全国一样,劳动关系主体构成更加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更加多样化,劳动者利益诉求及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化,劳动关系问题与其他经济社会问题的关联性、传导性不断增强,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劳动关系问题如果处置不当、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我区的发展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抓实。
二、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区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切实加强我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促进我区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保障到位,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队伍建设,推进全社会形成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保持全区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
三、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三)落实职工劳动报酬的权利。积极推进我区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设,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等制度。积极探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办法,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政策措施,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构建符合国情和区情特点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职工最低工资制度,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资委、工商局、南宁铁路局、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四)落实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贯彻落实职工法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全国和我区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加大对企业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或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协商通过补休、轮休等其他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和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确保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置。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落实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牵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
(六)落实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着力抓好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等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清理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欠费。鼓励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加快实行全区社会保障“一卡通”。(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七)落实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培育和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岗位工作能力和转岗能力。健全劳务输出网络建设,疏通就业渠道,扩大培训后就业率。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参加单位:总工会)
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
(八)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着力推动劳动力密集的中小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履行质量。“十三五”期间,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九)推进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我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发挥工资指导线在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指导作用。加强集体协商业务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不断扩大协商的覆盖面。(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三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三方机制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推进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及产业系统延伸。(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参加单位:编办)
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的普遍建立。积极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解决小微企业建制难题。健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机制,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总工会,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企联)
(十二)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贯彻落实公司法,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牵头单位:总工会,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企联)
六、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三)加强和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十三五”期间基层“两网化”要实现全覆盖。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机制,构建统一的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其他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三五”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年度结案率达到95 %以上。(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编办、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工商局、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十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商会(协会)、乡镇(街道)等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预防和调解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增强仲裁服务能力。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改进仲裁办案方式,抓好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仲裁工作。完善仲裁机构与法院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预防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作用。“十三五”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年度结案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综治委、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十五)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对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作用,开展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应急办、公安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六)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教育,开展“中国梦· 劳动美”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职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中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引导企业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开展向职工特别是农民工送文化送欢乐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困难。拓宽职工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牵头单位:总工会、宣传部,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联、企联)
(十七)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经营者爱护职工、善待职工,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用工管理、薪酬管理、劳动保护、职工培训、民主参与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和发展战略,使之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工信委、国资委、工商联、企联,参加单位: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
(十八)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改进政府管理服务,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支持各类企业公平享受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牵头单位:工信委、财政厅,参加单位: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审计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银监局、工商联、企联)
(十九)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加快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立法,为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制度提供法律支撑。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参加单位:司法厅、卫生计生委、人大法工委、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二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坚持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或企业为单位确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示范点,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参加单位: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
八、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推进机制和协调机制,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结合起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方案;各级工会要积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积极参与涉企立法,推进企业诉求法制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的沟通渠道,加大对企业维权的业务指导、法律服务等工作力度,积极依法反映企业利益诉求。(牵头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二十二)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对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从工作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不断提高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等协调劳动关系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十三)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基层群团组织促进和谐稳定的作用。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牵头单位:组织部,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工商联)
(二十四)加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和任务分工,加强工作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及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市、县(市、区)每年要开展一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性工作督查。(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参加单位: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资委)
(二十五)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和微信等多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发布新闻信息、开展专题访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激发职工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宣传部,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