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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6-18 18:1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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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桂劳人仲发〔2014〕3号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大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陆续设立,14个地级市已100%完成设立,县级仲裁院设立也达到了90.53%,随着各地仲裁院的设立,仲裁院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8号)精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4年2月26日

 

抄送: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

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开庭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定场所。为推进我区仲裁场所建设,提高仲裁办案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树立仲裁庭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仲裁庭数量。各级仲裁委员会应至少配备1个标准仲裁庭。各地应根据本地每年案件受理情况及趋势,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仲裁庭,以适应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需要。同时,为方便群众来访和促进调解,各级仲裁委员会还应配备专门的接待室、调解室和证人等候室。

有多个仲裁庭的应冠以序数,如第一仲裁庭、第二仲裁庭等。

二、仲裁庭面积。标准仲裁庭的面积不少于60一般长度在12米、宽度在5米以上,旁听席不少于3排20人座位。配备2个以上仲裁庭的,可按大、中、小庭配置,场地面积最小不少于30,旁听席不少于10人座位。案件数量较多或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1个场地面积在120以上的大型仲裁庭。

乡镇、街道等派出庭的场地面积最小不少于30

三、仲裁庭摆放。仲裁庭设仲裁员席(3座)、书记员席(1座)、申请人席(3座)、被申请人席(3座)、证人席(1座)、旁听人席以上(20座)。案件有第三人的,请相应设第三人席。

(一)仲裁员席台应高于地面20-25厘米,面积应能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首席仲裁员的座位在仲裁庭庭徽下正中处,仲裁员分坐两边。

(二)书记员席台应设置在仲裁台前正中处,背靠仲裁台,面向旁听席区,离仲裁台60-100厘米。书记员席台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席台处于同一水平地面,比仲裁员台低20-25厘米

(三)证人(包括鉴定人)席台应设在仲裁台正前方,可处于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中间或后侧位置对齐,不用时可放置在两侧靠墙处。

(四)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应设在仲裁台前方150厘米以上处,分两侧相对而座,右边为申请人席台,左边为被申请人席台,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200厘米。有第三人的,第三人台席与被申请人同排。

(五)旁听人席座位设在仲裁庭后部,与仲裁台正相对,最前排座位离申请人席台右侧不少于150厘米

(六)应制作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人员的席位牌,摆放在对应人员席位的右前方。

四、仲裁庭桌椅。仲裁庭桌椅应设计为可移动,并按规定位置格式摆放(见附图)。仲裁庭桌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采用深色系如古铜色。桌椅的款式可参照人民法院审判庭桌椅的样式制作。仲裁庭内的总体色调要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一)仲裁员台桌视仲裁庭面积的大小和具体场地而定。一般参考系数为长250-500厘米,高60-80厘米,宽70厘米,面向当事人桌沿应有遮板,遮板高可10-15厘米。仲裁员椅座高40厘米,仲裁员椅背高60-80厘米,首席仲裁员椅背应略高于其他仲裁员椅背。

(二)申请人席台桌、被申请人席台桌应小于仲裁台桌,一般长150-300厘米,高60-80厘米,宽60-70厘米。书记员席台桌一般长100-150厘米,高与宽参考前参数。证人席台桌一般长60厘米,高80-100厘米,宽50厘米

(三)仲裁员椅背应与当事人椅背有明显区别。

五、仲裁庭庭徽。仲裁庭悬挂仲裁庭庭徽,庭徽应悬挂在仲裁台后上方正中处,不设文字。

六、仲裁庭旁听席。旁听席座椅摆放可以移动设置,也可以固定设置。大型仲裁庭和有条件的地方,仲裁席区与旁听席区应当设隔板,隔板高80-100厘米

旁听席后面墙壁上正中央应悬挂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标示牌。

七、仲裁庭专用设备。仲裁庭应当配置电脑、打印、录音、录像、多媒体等电子办公设备,同时配备空调、时钟、禁烟标志等办公环境设备。有条件的地方,仲裁庭应当配置证据展示投影系统。

书记员席台应放置电脑、打印机,实现庭审记录电子化,并在仲裁员席台、申请人席台、被申请人席台配置庭审记录同步显示器。

八、仲裁庭安全保卫。大型仲裁庭和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仲裁员专用通道,为当事人等设置其他通道进出。同时仲裁庭应当配置实时监控设备,对庭审秩序进行电子监控。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安全检查设备或配备1至2名保安人员维持庭审秩序。

九、仲裁庭着装。仲裁工作人员在庭审和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仲裁胸徽。

十、仲裁庭配套保障。为保障仲裁庭正常高效运转,各地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从人员、车辆、经费等方面加以保障。特别是应保障办案用车,用于仲裁庭调查取证、处置突发事件、送达仲裁文书等工作事项。仲裁委应制定仲裁申请、接待、立案受理、文书送达、庭审安全、审理程序和调解裁决等仲裁庭各项工作制度,规范仲裁庭的运行程序,保证庭审案件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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