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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

  • 发布时间:2014-09-15 15:55:00
  •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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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树立调解服务品牌,提升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我部组织设计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以下简称调解标识)。现就启用调解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标识的含义

调解标识主体颜色为绿色,一方面体现春意盎然,寓意调解工作在争议处理各环节中最具活力;另一方面体现平和,通过调解能够及时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圆形图案象征圆满,体现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案结事了人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字样意在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专业性的调解组织。橄榄枝体现调解以柔性化的和平方式处理争议。双手变形为两只鸽子象征调解组织手托两方、居中调解,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彩虹象征调解组织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沟通桥梁,雨过天晴,呈现五彩缤纷的美好愿景,象征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调解标识主要用于制作挂徽悬挂于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以及制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胸徽、印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封面。

各地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将调解标识在调解文书等相关材料上印制,或者用于制作铭牌、标牌,印制宣传画、图册等。

三、有关要求

(一)调解标识挂徽及调解员胸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制作标准统一制作发放。制作图纸可在各地调解仲裁管理机构的工作邮箱下载。

(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严格规范使用调解标识。不得更改调解标识图形、文字及颜色,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调解标识,不得随意丢弃调解标识。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调解标识制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盗用、滥用、不规范使用调解标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调解标识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联系。

 

附件: 附件.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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