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推进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桂人社发〔2015〕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推进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增长速度换挡期“三期叠加”,新生代劳动者的权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这些都将增加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劳动争议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增多,调处任务艰巨繁重。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3月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目前,我区已初步建立了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稳步推进。部分商会(协会)已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为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必须大力推进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商会(协会)自身的资源优势,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劳动纠纷,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商会(协会)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等规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劳动者或会员单位的申请或主动介入,积极协调会员单位解决劳动争议。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称为“×××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商会(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会员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当前,要重点推动设立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商会(协会)应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业务经费,支持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使用规范调解标识
各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申领调解员证、调解委员会挂徽及调解员胸徽、调解工作三项制度,并将调解工作三项制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上墙公布。
(三)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等规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加强与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争议情况定期汇报制度。
(四)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及调解工作制度
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向会员单位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会员单位排查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要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完善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考评、业务学习等制度。要根据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力争简单争议由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三、加强协作,共同推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协作,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商会(协会)调解委员会组建率。工商联组织要指导商会(协会)引导会员单位成立调解组织。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依法做好调解建议、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工作。仲裁机构和工商联组织要建立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争议处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预防调解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加强联调联控,积极稳妥处理。
附件: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文件参考样式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情况表
3、调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统计报表
附件打包下载:桂人社发【2015】43号附件1-4.rar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