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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现四方共赢——广西新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意见

  • 发布时间:2018-06-14 10:3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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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我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积极构建“1+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序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以实现社会得稳定、劳动者得实惠、用人单位省成本、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省资源的四方共赢局面。

落实仲裁和法院联席会议机制探索统一裁审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裁审联席会议,对裁审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及时研讨,并争取形成相对一致的法律适用意见,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理念、思路和标准。联席会议机制有利于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相互借力、协同办案、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有助于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理念、思路和标准。

建立开庭相互旁听建议机制。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相互邀请对方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开庭旁听,并就开庭审理情况交流意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就仲裁和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相互提出建议,共同提高仲裁和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机构设巡回法庭

《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劳动仲裁机构设立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进驻巡回法庭提供法律咨询或提供诉前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立案。具备条件的,巡回法庭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巡回法庭可以近距离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或提供诉前调解和立案服务,现场办案、现场普法,提升服务质量。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降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起诉率,提高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效率,将劳动人事争议就地处理、尽快结案。

规范证据保全程序衔接机制

劳动仲裁机构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存在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证据保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劳动仲裁机构。通过建立仲裁和诉讼衔接的证据保全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隐匿证据、或者证据难以取得、证据灭失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发生,以更好地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

30人以上重大集体争议仲裁和法院联动处理

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共同梳理引发重大集体争议潜在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共同努力化解重大集体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对重大集体争议不予受理或立案后,要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对于在裁决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重大集体争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在重大集体争议审理完毕后要向劳动仲裁机构通报处理结果。

规范执行程序衔接机制

人民法院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案卷借阅共享机制

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的事实,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调取案卷。在一方发出调卷函后,另一方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要及时将相关的案卷材料(或复印件、电子文档等)移送对方,通过案卷借阅共享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相互借力化解难题

近几年来,我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据统计,2017年,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15837件,从争议类型看,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赔偿金)引发的争议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很多案件当事人组成复杂、诉求较多,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审判带来了一定难度。《实施意见》出台后可以进一步提高裁审效能,缩短办案时间,促使劳动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相互借力,协同办案,促使案件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得到妥善处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提供重要保障,促进我区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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