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桂办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行〔2004〕2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桂办发〔2004〕10号)精神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聚集、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按自治区人大审议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开展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强化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等。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年度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指导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做好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是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数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安排资金用款计划,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人才小高地人才的培养。
1.选送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进行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培训费用;
2.举办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学科的知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实地考察等费用。
(二)用于人才小高地人才的引进。
引进广西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启动经费、津贴补贴、组建科研团队等费用。
(三)用于人才小高地的课题研究。
进行课题研究的相关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印刷费等。
(四)用于人才小高地的重大科研成果奖励。
奖励在人才小高地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费用。奖励资金控制在其所获得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五)用于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分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报送的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申请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确定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大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下达或拨付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属于市县的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局,再由市县财政局拨付到载体单位;属于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的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到载体单位。
第十条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规定。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要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并取得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减少或停拨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
(一)不按预算执行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资金申报材料的。
第十四条 申请并取得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追回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
(二)挪用或截留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行〔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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