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桂政办发〔2012〕151号)精神,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贫困残疾人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龄为16周岁至59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
(三)属于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人口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已享受政府全额补助政策的其他残疾人,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
二、补助办法
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贫困残疾人,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选择其他档次缴费的,按照桂政办发〔2010〕3号、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及结算按照桂财社〔201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金保障
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实行全额补助的资金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桂政办发〔2010〕3号、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认定程序
(一)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贫困残疾人由县级扶贫、残联部门共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贫困残疾人于每年3月底前,携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等材料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XX年贫困残疾人贫困状况审查表》,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残联和扶贫部门审批。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
(三)贫困残疾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提交贫困残疾人证明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残联和扶贫部门审定的贫困残疾人名单和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名单为贫困残疾人办理政府代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二)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级残联部门负责组织贫困残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各级残联和扶贫部门要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认定审核工作,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名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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