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
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
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人社发〔2017〕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助力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现就做好我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从2018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
3.强化扶贫政策协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1.贯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帮扶政策。对于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陆地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陆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负担80%,市县负担20%;陆地边境0-20公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未享受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80%,市、县(区、市)财政补助20%。
2.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用药保障制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的95%以上。
3.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倾斜。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住院待遇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药品报销倾斜。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4.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医疗保障。
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优势,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同时,各地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实行二次报销。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年基金收支情况,使用当年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二次报销。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实行保障机制。
取消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兜底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和费用管控的基础上,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6.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身份证明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
7.落实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三)工伤保险方面
1.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采取相对灵活的动态实名制进行参保。按政策规定落实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农民工,探索结合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尽快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的结论。
2.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发挥费率浮动的调节作用,降低工伤发生率。
4.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中的医疗待遇。
5.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失业保险方面
1.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完善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地依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4.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帮扶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5.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给予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1.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托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自治区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针对贫困人员开展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比对,重点摸清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中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已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标注,准确掌握城乡贫困人员信息,精准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主动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逐村逐户上门服务办理参保缴费,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确保6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面向社会尤其是贫困地区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采取群众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扶持政策,动员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各类未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二)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1.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各地要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基层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保持经办人员相对稳定。加强经济落后地区和贫困地区经办人员的定向培训,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带动脱贫作用。
2.加强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继续巩固、完善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成果,推行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社保专用移动POS机缴费、各类线上自主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简化经办流程,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保持就业社保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同时不断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
3.推进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服务惠民”专项活动,全面开展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社保就业服务窗口建设。每个行政村必须开设1个社保就业服务窗口,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协管员,从事社保就业服务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研究保险费合并征收的方式方法。
4.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向村级延伸,努力实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网通”,加强与公安、民政、扶贫、卫计、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精确识别困难群体的身份,统一申请贫困人员社保缴费补贴,打造“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生存认证”为一体的村级信息应用服务平台,实现“群众最多跑一次”目标。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保卡发放,实现城乡居民参保人“一人一卡,一卡通用”,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和结算医保待遇,切实发挥社保卡功能和身份凭证功能。
5.加强“智慧社保”建设。优先指导培训贫困人员使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途径进行社会保险资讯查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及就医信息等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业务经办。对于不具备条件或有困难的贫困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窗口),为其提供相应服务,确保贫困人员充分享受到“智慧社保”带来的便利。
(三)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按床日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点,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创新思路,研究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办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推广其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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