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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2-13 15:5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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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做好我区的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医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桂卫发〔2017〕3号)等。

二、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工作提升到治国理政新高度,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了脱贫攻坚战。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

2017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明确了社保扶贫的目标任务,对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以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等如何开展社保扶贫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包括了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中包括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个险种的政策内容。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3个方面着力。

1.从入口上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实施意见》提出,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政府全额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这条主要是针对贫困人员缴费能力弱的实际,从参保“入口”减轻其缴费负担,通过政府代缴,将上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

2.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实施意见》提出4条措施提高保障标准:一是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这条政策主要是从国家层面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标、结构及实现路径,是给予参保人员相对稳定预期,特别是通过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可以增加贫困人员现金收入,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以上2条政策主要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角度,通过动态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完善补贴,鼓励城乡居民早缴费、先高档,从而提高养老金整体水平,有效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四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这条主要是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角度,让参保居民看到,自己的养老钱由国家保管,不仅安全有保障,还能保值增值,从而增强参保居民的信心和制度的吸引力。

3.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这条主要是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差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加扶贫力度。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方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扶贫政策分别从参保补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1.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助方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所需缴费部分是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规定,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这条主要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问题,在各级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的情况下,做到应保尽保。

2.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一是《实施意见》明确了: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的95%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二是在提高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仍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当年基金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再报销;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建立兜底保障机制;四是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10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身份证明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以上政策制定主要是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赤贫,有效推进扶贫工作。

3.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方面。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的规定制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三)工伤保险方面

1.推进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社部已会同住建部、安监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确定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员覆盖、前提约束等一系列创新举措。2015年以来,全力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今年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列入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将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工作纳入常规性考核。我区切实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3号),大力推进相关工作开展,2017年1-9月,建筑行业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99.63%。目前我区正在推进建立建筑行业职工按项目参保的“先参保,后开工”的长效机制,正在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保工作。同时完善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作,尽快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结论。

2.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脱贫。国家有关部门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2号),对尘肺病农民工有关待遇保障问题做出相应安排。今年人社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版)》,尽可能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如汉防已甲素,矽肺宁等)纳入药品目录范围,并已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已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我区加强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切实减轻工伤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3.通过浮动费率政策降低工伤发生率,减少因工伤致贫情况发生。浮动费率政策是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五个档,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一般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增加的单位,向上浮动并以警示。对于存在工伤保险费使用少,工伤发生少的单位下浮其费率。发挥工作预防费使用的工伤预防作用,努力降低工伤发生率。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安监局已经制定印发《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3号),每年从工伤基金中拿出不高于3%的经费用于工作重点领域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目前我区正在草拟相关实施意见,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在使用过程中注重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给予农民工等贫困职工较密集,工伤率发生较低的实施主体倾斜。

4.对发生工伤的贫困劳动力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授权,人社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对先行支付的程序、条件及追偿做出了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支付,以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的权益。

5.定期进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保工伤职及职工供养亲属获得保险待遇,不至于陷入贫困。按照《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应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我区从2015年以来,每年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几年来基金运行平稳,工伤职工及其供养的家属获得了保障红利,目前定期调整待遇已经成为保障工伤职工相关待遇不降低的重要手段。

(四)失业保险方面

失业保险扶贫政策围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主要在“农民工参保、提高失业人员待遇、补贴企业稳定用工、补贴职工提升技能预防失业”等方面施力:

1.农民工参保缴费上的优惠。《实施意见》与相关规定明确,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有两种方式,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民工的倾斜和照顾。一种是用人单位代缴方式,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另外一种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方面。《实施意见》对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提出了两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我区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一步提高,同时完善调整机制以更方便地让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到提高的失业保险金。二是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物价上涨过快会对失业人员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通过建立失业保险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补贴失业人员生活,缓解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各地依据物价上涨幅度和时间,符合条件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及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3.补贴企业稳定用工方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工作需要更多社会主体的参与。农民工的用工主体主要是企业,通过帮扶企业,稳定用工,促进就业,帮扶企业的实质也是帮助职工就业。通过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帮扶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4.补贴职工提升技能预防失业方面。当前就业矛盾主要体现在结构性矛盾上,进城务工农民掌握技能少、技能水平低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失业保险实施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以补贴形式引导企业职工积极学习新技能和提升原技能水平,促进职工向多技能、高技能人才发展,有效地应对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失业风险,也有力地促进我区打造工匠型人才储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更好的政策效应。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17年10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力等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及各市的修改意见共16条,其中:自治区直属相关单位修改意见10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意见6条。我们对相关单位及各市人社局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决定采纳(含部分采纳)11条,对5条意见因不符合实际工作情况、与现行政策规定相悖、不涉及细则修改内容等原因不予采纳,并详细说明了不予采纳的理由。

政策文件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

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

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人社发〔2017〕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助力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现就做好我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从2018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

3.强化扶贫政策协同。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生育保险方面

1.贯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帮扶政策。对于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陆地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陆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负担80%,市县负担20%;陆地边境0-20公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未享受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80%,市、县(区、市)财政补助20%。

2.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用药保障制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的95%以上。

3.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倾斜。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住院待遇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药品报销倾斜。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4.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医疗保障。

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优势,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同时,各地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实行二次报销。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年基金收支情况,使用当年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二次报销。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5.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实行保障机制。

取消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兜底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和费用管控的基础上,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6.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身份证明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

7.落实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三)工伤保险方面

1.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采取相对灵活的动态实名制进行参保。按政策规定落实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农民工,探索结合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尽快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的结论。

2.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发挥费率浮动的调节作用,降低工伤发生率。

4.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中的医疗待遇。

5.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失业保险方面

1.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完善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地依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4.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帮扶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5.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给予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强化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1.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托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自治区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针对贫困人员开展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比对,重点摸清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中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已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标注,准确掌握城乡贫困人员信息,精准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主动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逐村逐户上门服务办理参保缴费,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确保6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面向社会尤其是贫困地区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采取群众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扶持政策,动员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各类未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二)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1.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各地要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基层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保持经办人员相对稳定。加强经济落后地区和贫困地区经办人员的定向培训,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带动脱贫作用。

2.加强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继续巩固、完善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成果,推行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社保专用移动POS机缴费、各类线上自主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简化经办流程,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保持就业社保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同时不断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

3.推进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服务惠民”专项活动,全面开展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社保就业服务窗口建设。每个行政村必须开设1个社保就业服务窗口,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协管员,从事社保就业服务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研究保险费合并征收的方式方法。

4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向村级延伸,努力实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网通”,加强与公安、民政、扶贫、卫计、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精确识别困难群体的身份,统一申请贫困人员社保缴费补贴,打造“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生存认证”为一体的村级信息应用服务平台,实现“群众最多跑一次”目标。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保卡发放,实现城乡居民参保人“一人一卡,一卡通用”,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和结算医保待遇,切实发挥社保卡功能和身份凭证功能。

5加强“智慧社保”建设。优先指导培训贫困人员使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途径进行社会保险资讯查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及就医信息等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业务经办。对于不具备条件或有困难的贫困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窗口),为其提供相应服务,确保贫困人员充分享受到“智慧社保”带来的便利。

(三)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按床日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点,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创新思路,研究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办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推广其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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