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规〔2018〕2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时间和范围
(一)提高标准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元,即增加26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本次提高18元,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本次提高8元。提高后,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88元,自治区在中央最低标准上提高28元至每人每月116元。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加发5元老年基础养老金。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中央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实行后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自治区提高部分和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实行后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6元,其中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元。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二、资金来源
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自治区提高部分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2018年提标中的自治区应承担资金,由各县(市、区)从历年已下达的自治区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本次中央、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统筹地区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组织实施
(一)及时修改信息系统参数
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对修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参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将于2018年11月9日统一修改系统待遇参数,并将于11月12日统一调试“待遇补发”模块。各地要仔细核对系统参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数据、发放金额进行核查比对,确保不重不漏,计算准确。
(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时间和范围要求,确定应发人员、补发人员、正常发放人员和相应资金额度,于2018年11月15日前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2018年1月以来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其中2018年1-10月已死亡注销的领取待遇人员补发工作可适当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着力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将政府支持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有机结合,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继续推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保险费方式,杜绝现金收费、保障基金安全、提升工作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任务。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处理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次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开展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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