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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 发布时间:2020-02-03 13:0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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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1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下发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发生上述情况,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

《通知》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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