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1、工伤预防费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2、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是多少?
答: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3、工伤预防费支出项目有哪些?
答: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和面向社会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3.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4、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如何确定和公布?
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通过公告、社会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5、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如何编制和申报工伤预防项目?
答: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制定工伤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6、面向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如何确定?
答:对于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7、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是多长?
答: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8、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有什么资格要求?
答: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相关宣传或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宣传或培训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具备的其它条件。
9、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后如何评估验收?
答: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结合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
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10、项目遴选、评估验收费用如何支付?
答:工伤预防项目遴选评审、验收评估专家劳务费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产生的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单位或部门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其中,专家劳务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相关标准支付。
11、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如何处理?
答: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达不到协议(合同)要求的,三年内不得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何时实施?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