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就广泛组织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各市意见和报送的问题
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分别将此文及时转发至市级及县(市、区)级对应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以市为单位,分别做好本系统反馈意见汇总,于
二、关于自治区本级意见反馈的问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单位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具体提出单位或个人直接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本文指定的对应联系人。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等转办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件,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仅限于职工(含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办各自的举报奖励工作,“谁查处,谁奖励”。
第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经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
二级: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经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
三级: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经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对举报人予以一定比例奖励,原则上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应当按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金额的6%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奖励;
(二)应当按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按此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三)应当按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金额的2%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举报违法行为属实但尚未完成基金支付或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200~400元奖励;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查实举报事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特别巨大且要实施特殊奖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分别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管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管、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和税务部门稽查机构。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稽查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及机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举报人不能到指定地点及机构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并按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传真(以确认收到时间为准)至《举报奖励通知书》指定的机构。
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信件署名第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全体人员自行商定。
举报人逾期未根据本条规定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承办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稽查机构作为密件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务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1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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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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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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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 查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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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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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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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督(稽查) 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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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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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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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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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承办单位意见”“基金监督(稽查)机构意见”“财务部门意见”均填写“具体经办人”“主要负责人”意见并签名、具体时间(含年月日),“单位领导意见”需签署意见、姓名和具体时间(含年月日); | |||
2.编号规则是:行政区划代码+基金监督事项代码+年份+事项文书代码+事项文书经办序号。如自治区本级编号“450000JJJD1201912001”,南宁市本级编号“450100JJJD1201912001”,桂林市阳朔县编号:“450321JJJD1201912001”。 |
附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实, 年 月 日你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事项符合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决定给予奖励人民币 元,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本通知书及你本人身份证,到××市××路××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科、股)或到××市××路××号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如不能到本通知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在本通知书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后连同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我厅(局)。
逾期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
地址:
邮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或××税务局
年 月 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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