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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65号)

  • 发布时间:2013-04-28 08:3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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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3〕6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以下简称《纪律规定》)要求,为做好我区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员覆盖学习

制订出台《纪律规定》,是社会保障部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制度建设,落实各项内部监控的重要举措。严格贯彻落实《纪律规定》,约束规范经办行为,是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体现。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纪律规定》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纪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都要认真深入开展好《纪律规定》的学习。要通过集中专题学习、座谈讨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使工作人员深刻领会规定精神,真正做到统一认识,入脑入心。要建立学习台账,确保《纪律规定》的学习覆盖到所属单位全体社会保险工作人员。

二、切实贯彻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要按照《纪律规定》中提出的“6个严格”、“20个不准”的要求,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切实把《纪律规定》的执行落到实处。要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深入学习、严格遵守。

要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各单位业务部门要结合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可能引发违纪违规风险,做好岗位风险梳理,查找风险点,落实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内控机制,优化业务流程。

要结合实际工作,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与倡导优质服务,打造优质服务窗口相结合,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饱满良好的精神状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

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纪律规定》的对外宣传,在门户网站、宣传手册、业务指引资料、小卡片等多种载体上进行公布和解读,各级经办机构、业务大厅等场所要将《纪律规定》上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查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聘用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应予以解聘。

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隐情不报、急情迟报、大情小报,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媒体已经披露、而主管部门压延不报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在今年4月30日前和5月31日前,分别将学习贯彻《纪律规定》的工作联系人和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对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全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纪律规定》知识考试。

联系人:彭连华,电话:0771-5859817

   箱:gxshbxjjjdc@163.com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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