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管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规定》(以下简称《巡查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办法》三项制度。现就出台实施三项制度的背景及意义、主要内容及依据等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三项制度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是建立健全基金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当前,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除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领域内已经构成违法违规事实的处理处罚作明确规定外,对如何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的督办未作明确规定。我区以往也尚未出台过相关的制度规定。故出台三项制度,可填补这一方面的制度空白。
其次,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连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有的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违法违规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急需从制度上对基金监督力量的整合、违法违规的跟踪督办、事前预防作出一系列安排。故出台《巡查规定》,市级以上统筹地区基金监督机构按规定可调配管辖范围内所有的监督力量,可有效解决监督力量过于分散而使监督形成不了规模效应的问题,可以有效避免监督同级不敢不愿的问题发生。出台《约谈办法》,采取早提醒、早打招乎,可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隐患。出台《挂牌督办办法》,通过督促经办主体依法履职,可使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避免程序违法或不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被追究责任。
第三,是人社部有专门工作部署。人社部曾于2015年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探索建立基金安全巡查、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推进社保基金监督制度建设”。故出台这三项制度,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第四,是贯彻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具体举措。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反馈意见指出“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整改不到位,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薄弱问题依然存在,基层骗保套保、贪污挪用、冒领案件仍呈多发势头”。根据巡视组的要求和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的部署,我们抓紧制定出台这三项制度,提出具体举措,从根本上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监管。
二、出台实施的三项制度主要内容及依据有哪些?
(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1.《约谈办法》有多少条内容?
答:《约谈办法》设计内容共13条,并附约谈通知、约谈笔录两个附件。
2.对约谈的定位是什么?
答:对约谈的定位是通过谈话提醒、教育和预警等方式,敦促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甚至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依法履职的一项行政措施。
3.《约谈办法》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对约谈作出哪些具体规定?依据是什么?
答:《约谈办法》的主要条款分别是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约谈办法》的第三条中规定约谈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约谈人,也可委托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为约谈人。另,“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包括同级具有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监督的处(科)室负责人、社会保险经办稽核机构主要负责人。
(2)同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约谈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约谈的对象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被约谈人,甚至可对其相关人员一并进行约谈;其中,“相关人员”包括下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具体业务处(科、股)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此外,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在请示实施主体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约谈对象延伸到具有管理、组织实施社会监督职责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和 《社会保险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在《约谈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由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
(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等规定,在《约谈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约谈情形包括不依法或不全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责任、 监管制度建设、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移送、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规定查处和移送、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送等职责的九种具体情形,加上兜底条款,包含了所有危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
(5)以约谈具体工作实施的时间先后为序,在《约谈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约谈分为确定约谈事项、发出约谈通知、约谈程序、制作约谈纪要、落实整改责任、建立约谈档案等六个步骤实施。其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在该条第四款中规定“并视情况抄送有关部门”中的“有关部门”包括:实施对象同级且具有人事任免权、党政纪处分权的人大机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人事组织部门甚至其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6)根据现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在《约谈办法》第十一条中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借故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的,约谈对象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约谈事项的”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增强了约谈的约束力、强制性和严肃性。
(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规定》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1.《巡查规定》的总体情况怎样?
答:《巡查规定》共有六章三十三条内容,并附巡查通知(式样)、工作底稿(式样)、谈话笔录(式样)三个附件。
2.《巡查规定》第一章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3条内容。其中第一条对制定出台实施《巡查规定》的目的及依据进行了规定,出台实施《巡查规定》主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监督办法》第三规定;第二条对组织开展巡查的主体进行了规定,作此规定的依据主要有《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和《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则对巡查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3.《巡查规定》第二章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第二章基金安全巡查机构及人员部分共7条内容。此章主要依据《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十条以及《监督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分别对成立巡查领导小组及职责、设立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组成巡查工作组及其人员组成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九条分别为本巡查规定的核心条款之一。作此制度设计,参照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的做法。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解决具体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谁及其管理的问题;二是巡查组组长、副组长的产生及成员来源、协调等问题,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力量分散、同级不敢不便监督、专业性不强问题和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等作出了制度安排。
4.《巡查规定》第三章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第三章基金安全巡查范围及内容部分共有4条内容。该章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监督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监督范围以及各险种的统筹层次现状,分别对自治区巡查组巡查范围、设区市巡查组巡查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十一章各条款和《监督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在《巡查规定》的第十三条中对自治区、设区市组织开展巡查的任务进行了规定,该条为本巡查规定的核心条款之一,其前八项分别对巡查的具体任务作出规定,第九项则为兜底条款,明确了巡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向。
5.《巡查规定》第四章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第四章基金安全巡查工作方式、权限及程序部分共有12条内容。该章节分别对巡查的工作方式、巡查权限、开展巡查工作的经办程序、巡查发现问题的请示报告、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及巡查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为该办法的核心条款。第十五条则主要对巡查工作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巡查可采取的手段,体现了与行政专项检查的区别(即巡查的形式灵活多样、覆盖面较小、内容全面广泛,但未赋有查封资料等强制权)。第十六条则对巡查组的权限进行了规定,即不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职责,主要原因是各巡查组为临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对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欺诈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和移送职责的,理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则对巡查组移交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处理途径进行了四项规定,其中第四款“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其一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其二是涉及违法违规违纪不仅需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吊销执业资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及刑事责任等均不属于人社部门法定职责,需要移送其主管部门等有权处置的部门予以查处。
6.《巡查规定》第五章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第五章基金安全巡查工作纪律与责任部分共4条内容。该章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巡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及违纪处理、处分和对被巡查地区不配合的处理途径及不配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为本巡查规定的核心条款,分别对巡查人员、被巡查地涉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为规范巡查主体和巡查对象行为作出了制度安排。
7.《巡查规定》第六章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第六章附则部分共3条内容。分别对巡查工作经费保障、就业补助资金巡查参照本规定实施和执行起始时间进行了规定。其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对本规定又一核心条款即第三十一条涉及的巡查工作经费保障进行了规定,为使整个巡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1.《督办办法》有多少条内容?
答:《督办办法》共有十八条内容,含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两个附件。
2.出台《督办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依据又有哪些?
答:出台《督办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对《督办办法》的定位是什么?
答:定位是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督办的一种行政措施。
4.《督办办法》实施的主体、对象和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督办办法》的实施主体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象分别是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领域内所有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
5.《督办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特大案件均应挂牌督办”。请问重特大案件的具体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劳社部发〔2006〕43号)第六条第二款“重大要情是指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等规定,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原则上可以进行挂牌督办。
6.《督办办法》第六条对联合挂牌督办和挂牌督办通知书抄送对象进行了规定。请问作此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答:作出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分别涉及行政执法与党政纪执行、刑事司法、行业执业资格及行业准入等,因此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外,还分别涉及到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卫生、银监、证监等部门(机关)之一甚至多个部门。对挂牌督办通知书抄送对象进行规定的理由有:一是同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在《社会保险法》第六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具有指导、督办之责。
7.《督办办法》对挂牌督办案件的立案、办结时限分别作出哪些规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督办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实施对象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告实施主体”。对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在第九条中规定“需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案件复杂需延长至规定最长时限的需按规定报批”,其中“规定时限”和“按规定报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8.《督办办法》对挂牌督办案件的报告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督办办法》的第十一条中规定“实施对象应当每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主体报告一次督办案件进展情况,查处有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9.《督办办法》对挂牌督办期间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可要求实施对象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在《督办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挂牌督办期间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可要求实施对象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涉案经办人员责令改正、停职检查或调离原岗位配合案件查处;对涉案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暂停其所申报社会保险费支出项目的审批、支付;对涉及参保人违法违规的,暂停待遇发放;对案件经办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停止其办案资格等。此外,实施主体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和查处进展情况,可约谈对应实施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主体可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实施约谈的主要依据与《约谈办法》第四条的政策解读相同。
10.《督办办法》对挂牌督办解除作出哪些规定?
答:依据《督办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挂牌督办解除的前提条件是查结挂牌督办案件;实施对象需向实施主体申请;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或征求相关联合督办单位意见并下达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后方为解除挂牌督办。
11.《督办办法》就实施对象对督办案件拒不办理、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作出哪些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程序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以及党政纪等相关规定,《督办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对象对督办案件拒不办理、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以及在申请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实施主体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政策文件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
基金安全监管三项制度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7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三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行政管辖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教育和预警等方式,敦促其依法履职的一项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主体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为约谈人,也可委托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为约谈人。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被约谈人,必要时,可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约谈。
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工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行政业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可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事项,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约谈。
开展约谈一般应组成约谈小组,组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法规、社会保险行政业务机构、经办机构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向纪委派驻约谈主体的纪检组报备。
第六条 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存在共性问题的,原则上采取集体约谈的形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
(二)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严格执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致使辖区内出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未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或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
(四)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不按规定核定和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致使参保人员权益得不到保障或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的,或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党政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而未依法依规移送(移交)的;
(六)对辖区内承担社会保险基金存储管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金融、投资管理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不按规定计息或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不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处理的,或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党政纪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而未依法依规移送的;
(七)不依法依规开设基金账户,不按规定渠道归集、核拨、划转社会保险基金和进行会计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记录不规范,致使基金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八)对有关审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网上预警、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经调查属实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九)在基金要情或重大要情报送中出现隐瞒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
(十)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所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及违法违规事实等,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
(二)听取约谈对象对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陈述;
(三)对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四)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约谈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约谈事项。约谈主体根据上述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具体情形,确定约谈对象、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成立约谈小组,确定约谈人、被约谈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发出约谈通知。原则上约谈5个工作日前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见附件1);如提前送达通知对约谈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约谈主体负责人批准,可持约谈通知或电话通知直接进行约谈。电话通知应当做好记录。
(三)约谈程序:1.约谈人阐明约谈事由和目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2.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分析原因;3.约谈人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4.被约谈人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5.现场制作约谈记录(见附件2),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制作约谈纪要。约谈主体整理约谈主要情况、内容,形成约谈纪要,发约谈双方保存,并视情况抄送有关部门。
(五)落实整改责任。约谈对象应严格按照约谈主体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约谈主体。
(六)建立约谈档案。约谈主体基金监督机构对约谈工作全过程形成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进行存档,建立约谈工作档案。
第十条 做好约谈事项跟踪督办。约谈主体应当加强对约谈对象的跟踪督办,做好跟踪督办过程记录,确保约谈成效。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参加约谈、借故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的,约谈对象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约谈事项的,约谈主体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约谈对象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向有权处置的部门(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安全管理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
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办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社厅”),实施对象分别为设区市以及县(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县两级人社局”)。
案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实施主体可以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联合督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
第五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重大案件,应当挂牌督办: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情况分类办理:
(一)对单独挂牌督办,由实施主体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报请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实施对象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 见附件1),并抄送实施对象同级人民政府和实施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联合挂牌督办,由实施主体与相关部门联合商议通过后,由联合督办单位共同向实施对象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实施对象同级人民政府和实施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涉嫌主体和涉嫌违法违规情况;
(三)督办事项和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六)联系人。
第八条 实施对象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告实施主体。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案件需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案件复杂需延长至规定最长时限的,需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实施对象未按要求立案查处督办案件和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实施主体应当及时询问情况,并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约谈催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督导催办。
第十一条 实施对象应当每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主体报告一次督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查处有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期间,实施主体为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可要求实施对象采取或实施对象要求其他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涉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职检查或调离原岗位配合案件查处;
(二)涉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暂停其所申报社会保险费支出项目的审批、支付;
(三)涉及参保人违法违规的,暂停待遇发放;
(四)案件经办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停止其经办资格;
(五)认为有必要依法依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施主体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和查处进展情况,可约谈对应实施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主体可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解除:
(一)实施对象查结督办案件后,向实施主体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重大或复杂案件,实施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二)实施主体根据实施对象的申请及现场核查情况,报请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或征求相关联合督办单位意见后,向实施对象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书”,见附件2),并抄送实施对象同级人民政府和实施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违法主体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实施对象在收到解除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对象向实施主体提出的解除挂牌督办书面申请及附件应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实施对象申请挂牌督办解除的请示;
(二)挂牌督办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的同时提供移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涉嫌违反党政纪的同时提供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
(三)行政处理处罚执行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对督办案件拒不办理、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以及在申请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实施主体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挂牌督办日常工作由其内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
第十七条 设区市人社局对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治区人社厅、设区市人社局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挂牌督办通知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挂牌督办通知书
桂×××〔×××〕 号
×××:
经研究决定,将 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请你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自本挂牌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工作日内报×××。
该案办结时限为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至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附件:……
××××××
×××年×月× 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
桂×××函〔×××〕××号
×××:
根据你局对桂×××函〔×××〕××号所列××案件解除挂牌督办的请示和××现场组织核查,经研究,决定对你局解除挂牌督办。
请在收到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后及时向有监管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附件:……
××××××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工作(以下简称“巡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巡查机构,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第三条 巡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基金安全巡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劳动监察等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分管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稽核机构负责人等担任。
自治区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设区市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上级或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查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查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六)对巡查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查办”),为其日常事务处置机构。
自治区巡查办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设区市巡查办设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第七条 巡查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基金安全巡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开展工作;
(三)对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对巡查组巡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置;
(四)承担巡查工作制度建设和巡查工作档案管理;
(五)对巡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查工作需要,组建巡查组并指定组长、副组长。
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查组具体负责巡查的组织实施,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巡查组的组长、副组长、成员原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由组长根据工作所需提名,由巡查办统一协调。
自治区巡查组成员可由组长在全区范围内提名,并由自治区巡查办统一协调;设区市巡查组成员可由组长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提名,由设区市巡查办统一协调。
根据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授权,巡查组成员可由邀请的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专家组成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巡查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巡查组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两人及以上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 基金安全巡查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巡查组巡查范围:
(一)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具有法定社会保险义务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二)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具有法定社会保险义务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设区市辖区内的县级对应部门(机构);
(三)涉及基金安全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十二条 设区市巡查组巡查范围:
(一)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辖区内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三)辖区内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
(四)具有法定社会保险义务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五)辖区内涉及基金安全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十三条 巡查组对巡查对象执行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巡查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擅自出台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措施,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潜在、隐性风险的情况;
(二)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或选择执行、拒不执行,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风险的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不明确和机构不健全,不按规定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和稽核检查,导致监督、管理乏力或缺位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或执行情况稽核监督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支付、投资运营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不科学或预算执行不力,导致被问责、追究的情况;
(六)不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导致社会保险基金隐性损失的情况;
(七)不按规定及时依法依规制止、查处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基金损失扩大和无法追回的情况;
(八)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提醒不及时,导致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而被查处的情况;
(九)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需要了解掌握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巡查范围内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之前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派出巡查组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查。
第四章 基金安全巡查工作方式、权限及程序
第十五条 巡查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关单位(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查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社会各界群众对被巡查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开展问卷调查;
(八)到被巡查地辖区内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九)开展专项检查;
(十)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查组依靠被巡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不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巡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承诺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向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或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有关单位(机构)当天应当组织巡查组成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应当向被巡查地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报巡查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巡查期间,巡查组应将所有掌握涉及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移交派出巡查组的巡查办,由其依法依规办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但不涉及巡查地社会保险行政及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被巡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巡查期间,巡查组需要认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工作底稿(见附件2)和做好谈话笔录(见附件3),收集对应证据并做好现场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巡查组应当在结束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巡查报告起草,对存在问题作出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向派出巡查组的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并向派出巡查组的巡查办移交巡查工作底稿等所有材料。
第二十二条 派出巡查组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听取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巡查组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并决定巡查工作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派出巡查组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巡查办或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馈巡查结果,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根据派出巡查组的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要求,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可将巡查结果情况通报给被巡查地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被巡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巡查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查办。
被巡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巡查组移交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巡查办应依法依规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移送)处理:
(一)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线索,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处;
(二)对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需要行政执法立案查处的线索,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
(三)对涉嫌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构成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标准的线索,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查处;
(四)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巡查组进驻、结果反馈和涉及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基金安全巡查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服务协议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秘密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被巡查地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巡查办或派出巡查组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反映。
第二十九条 被巡查地区涉及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巡查组应将有关问题移交巡查办,由巡查办移交有处置权限的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被巡查地区涉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巡查办移交有处置权限的部门追究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预算解决。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安全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