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我区企业全面有序复工复产和脱困发展,稳定职工就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就扩大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益面、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应急返还、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受益面。2020年,我区参保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20%的企业均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通知》明确,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应急返还。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享受实施失业保险应急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2019年度3个月的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月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以上两项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另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以上两项政策的其中一项。
《通知》指出,要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相关待遇。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日期从2019年12月12日起。政策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2020年4月20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待遇予以补发。
为了在确保政策落实的同时保障失业保险基金安全,《通知》要求: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应急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一般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对基金支撑能力不足的地区,自治区将通过自治区级调剂金支持该地区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通知》另对失业保险经办流程、部门联动、基金调剂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我区自2015年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返还补贴政策以来,为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做出了突出贡献。据统计,2020年一季度,全区共发放稳岗返还补贴9.94亿元,涉及企业53823家,稳定职工194.6万人。
(供稿:厅失业保险处 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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