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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政策规范“八统一”

  • 发布时间:2020-01-16 08:41: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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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出台政策,明确自202011日起,对参保缴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八个方面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对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推进了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开展。

《通知》明确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八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缴费政策;二是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三是统一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四是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五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比例;六是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七是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八是统一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

统一规范政策是我区2020年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级统筹的基础。我区规范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鼓励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明确月缴费工资基数及其下、上限(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其中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在下、上限之间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我区统一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明确将视同缴费年限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明确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处理办法,明确基本养老金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同时取消我区原中断缴费计算待遇基数往前推算及中断缴费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的规定,对受到中断缴费计算待遇基数往前推算及中断缴费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影响的退休人员,待遇按新政策规定重新予以计算。

统一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金。

统一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退回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通知》是规范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重大举措,完善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更好的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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