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
关于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企业离休人员
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社〔2007〕90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一、从
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之和高于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的,可按高的一方标准享受,但不能同时享受。
二、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有关调整机关离休人员的生活性补贴时,企业离休人员可按行政机关同级同类人员调整生活性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上述渠道解决。
三、困难企业申请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在职职工上年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报前连续亏损两年。
四、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的程序和办法:
(一)由困难企业如实填报《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申报表》(附件1)和《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并附申报前两年经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上一年工资发放表和困难企业所在的地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享受的生活性补贴有关文件或执行依据。经困难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由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每年审批一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将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资金,一次性核拨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拨付至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二00七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