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
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
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财社〔2008〕168号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07] 90号)下发后,自治区本级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性补贴待遇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发放不够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区直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的发放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发放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放办法由按年度一次性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区直国有困难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符合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即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I] 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休人员”)的生活性补贴经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月随基本养老金统一发放,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安排,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银行开设非社保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审批办法按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一次审定和两年一审两种形式
(一)关闭破产或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执照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实行一次性审定,即此类企业自2009年起经审定后不须再次申报。
1.关闭破产或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执照的企业,由企业留守工作处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关闭破产批复文件、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行政处罚书、关闭破产财产清算方案、离休人员花名册和离休证书(复印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非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由企业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费用提留使用情况、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情况证明、离休人员花名册和离休证书(复印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改制企业凡在改制时提取了离休人员相关费用的,其离休人员在获准享受财政承担生活补贴后,应将企业改制时所提离休人员费用扣除按规定使用分后的余额上缴自治区财政。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实行一次审批、两年复审的办法。由企业根据桂财社[ 2007] 90号文件的规定和本补充通知要求提供离休人员花名册和离休证书(复印件)、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凡已获准享受财政承担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应于单数年份的
三、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预发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中,如遇离休人员死亡,应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性补贴。如出现多发放情况,则应在离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中如数扣还。
(二)已获准享受2008年度财政承担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应接本补充通知要求于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