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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册

  • 发布时间:2020-09-07 08:2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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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1.《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法》第74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代扣代缴职工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按月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2.监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3.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6.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4.在户籍地参保,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户籍信息的,还需提供户口簿,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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