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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

  • 发布时间:2015-11-13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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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7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扶持政策

(一)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本通知所称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目标,主要为创业团队或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孵化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全区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的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认定授牌:

        1.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环境安全舒适,能提供免费宽带网络、电脑和公共软件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2.引进1个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或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3.配备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导师团队;

4.每年新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10个,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5.每年内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座或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次;

6.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90%以上,且申报上年内无投诉或投诉经查实无不良影响的。

(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

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已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外的主管部门获得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三)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同等享受桂人社发〔2014〕41号文规定的入孵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但不享受水电场地补贴。

二、关于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二)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孵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通知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贴息。

三、关于授牌认定和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申请认定授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或补助申报表;

2.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引进的投资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引进运营机构的需提供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团队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聘用材料;

4.入驻团队情况表;

5.举办活动佐证材料。

经授牌后运营满一年申请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只须提供第一、四、五项材料。

(二)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须提供如下材料:

1.补贴申报表;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仅初次申报时提交);

3.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入孵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报须提供如下材料:

1.补贴申报表;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仅初次申报时提交);

3.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扣息证明原件。

(四)补助和补贴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或银行季度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基地补助由基地直接申报,入孵企业补贴由企业将申报材料交至创业孵化基地,经基地初审盖章后统一报送。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并将材料和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资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划拨至基地运营方账户或者企业账户。

四、加强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强化创业孵化基地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对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称号,收回牌匾:

1.违法违规经营的;

2.入驻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低于90%,或被入驻团队、创客投诉达3次以上,经查属实的;

3.不能继续为入驻团队提供网络支持等基本创业服务的;

4.运营过程中房屋产权转让、转租的;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确保绩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制定申报表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

确保审核规范、拨付及时、监管到位、资金安全,讲求绩效

(三)严格政策,违规严查。对违规操作,虚报、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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