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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09-18 15: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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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物价局

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

因《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所依据的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裁字[1988]16号)。

对劳动合同管理,依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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