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厅对2008年1月1日之前本厅印发(或与其他厅、局、办联合印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废止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废 止 理 由 |
劳动争议仲裁 |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未制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能否辞退违纪职工的复函 |
桂政劳裁函字[1992]4号 |
1992.12.16 |
所依据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已被废止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退职费争议问题的复函 |
桂政劳裁函字[1994]3号 |
1994.10.6 |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政劳裁函字[1995]3号 |
1995.7.18 |
所依据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已被废止 |
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邕宁县陈文政与县建材公司辞退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
桂政劳裁字[1995]5号 |
1995.11.15 |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
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工伤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
桂政劳裁函字[1998]1号 |
1998.2.27 |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
劳动关系 | ||||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处理违纪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
桂政劳力函字[1992]9号 |
1992.6.19 |
复函中所提到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已被废止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废 止 理 由 |
养老保险 | ||||
7 |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办理职工退休时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复函 |
桂劳社养险函[2000]14号 |
2000.9.21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执行 |
失业保险 | ||||
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向自治区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问题的通知 |
桂政劳司字[1995]8号 |
1995.2.22 |
所依据的《国有企业职业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已被废止 |
9 |
区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桂劳司函字[1995]29号 |
1995.4.18 |
按《失业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执行 |
10 |
区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我区职工跨省(区)调迁后其失业保险基金调拨问题的批复(桂劳司函字[1995]31号) |
桂劳司函字[1995]31号 |
1995.5.3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执行 |
11 |
区劳动服务公司关于职工在负刑事责任期间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桂劳司函字[1995]36号 |
1995.5.18 |
所依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已被废止 |
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生产自救费等三项费用提取基数的函 |
桂政劳司函字[1995]4号 |
1995.8.14 |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
13 |
区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经济裁员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起始时间如何确定的复函 |
桂政劳司函字[1999]3号 |
1999.1.21 |
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