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交流岗位及条件,提出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
(二)征求流出单位意见;
(三)组织考察、体检;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办理编制使用申请;
(六)公示;
(七)办理增人备案手续;
(八)开具人员交流通知;
(九)办理出入编登记(或备案)、岗位聘用备案和工资转移等手续。
交流人选提出后,流入单位应当将人选情况、调动理由等有关材料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沟通一致后再履行后续程序。
第十三条 对拟交流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交流资格条件和交流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等,核查其人事档案,作出考察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 流入、流出单位对拟交流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原聘岗位及等级、拟聘岗位及等级、首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及方式等简要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或从本部门机关交流到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六条 在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手续未办结前,有关单位不得先行办理免职、出编、停发工资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