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
社会政法-劳动-农民工 |
立案日期: |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 | ||
第 20120565 号 | ||
案由: |
关于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劳动卫生与生命安全权益的建议 | |
审查意见: |
分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安监局 | |
内容: | ||
农民工权益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仍然十分突出,尤其是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一些高危行业,农民工劳动卫生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已经相当严重。据《劳动统计年鉴》、《社会保险统计年报》和《全国卫生统计年报》统计,我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2万人,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性伤害人数超过10万人,每年因职业病死亡5000多人,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达40余万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而其中农民工占了80%以上,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死亡人数中农民工占的比例都是较高的。 为此,我会建议: | ||
提案者: |
总工会 | |
联系电话: |
2500525 | |
联系地址: |
南宁市星湖路27号 自治区总工会 | |
联系手机: |
13507888870 | |
邮政编码: |
530022 |
办复情况标记:A
桂人社复字〔2012〕90号
对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第20120565号提案的答复
自治区总工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劳动卫生与生命安全权益的提案非常好,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农民工权益,机构改革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设了农民工工作处,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多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的“春暖行动”等活动。这些活动,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或者主要保护对象,沉重打击了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中,2011年全区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1万户,涉及劳动者106万人;追发劳动者工
资1.39亿元,涉及劳动者5.3万人;其中追发农民工工资1.29亿元,涉及农民工3.98万人;责令用人单位与10万人补签劳动合同;责令3780户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补登记;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4015万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9户,清退非法收取的风险抵押金32万元。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还要看到,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可能还会增加,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加强协作,努力维护和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一、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一是继续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促使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继续开展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的“春暖行动”。三是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企业用工备案的信息化和政府对劳动用工管理的动态化。四是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各项其他规章制度。
二、创新模式,努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一)探索工伤保险缴费模式。一是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70号)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项目参保,工程总造价缴费,一次性趸缴,动态实名管理”的方式参保。二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8号)规定,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定额缴费”的方式参保。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对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对企业的伤残职工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由用人单位支付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允许企业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我区大多数工业企业职工以农民工为主,针对其工伤风险比较高的现状,我们把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首要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96号)规定,要求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允许用人单位先行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畅通参保渠道,不能把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
三、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
(一)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的总体规划和部署,
在指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制定实施教学培训计划,
选择、编制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
将安全生产培训列为重要培训内容,突出劳动者实际
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确保农民工在掌握初、
中级职业技能的同时达到岗位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实
施培训中,注重通过支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适时开展安
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大型机构操作设备)的自查自检自纠,
并积极组织消防、灭火、逃生、遇险紧急情况的演练或各类
安全工作的演习等,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危险的
能力。
(二)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突出劳动者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职业素质培养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帮助农村劳动力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网络宣传、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印发传单等各种途径,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之广为传播,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并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守法。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理清职责,明确责任,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同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素质。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部门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强大的劳动监察氛围,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取得实效。
(四)大力气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 “两网化”)建设。通过 “两网化”建设,推动有效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实现实时监控,实时处理,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整合监管资源,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扎实抓好监察执法办案工作。不仅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开展各类专项活动,还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活动,积极敦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还加大劳动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一旦发现企业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理,以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对违法的单位不仅严厉批评,责令改正,严重的依法强制执行,对屡教不改的,将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高度关注并随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