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解决“儿童家园(之家)”管理员公益性岗位的建议的答复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你们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儿童家园(之家)”管理员公益性岗位的建议》(第 20160132号),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厅分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留守儿童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和重要职责。
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关爱服务优势,建立并依托妇女之家、儿童家园(之家)等活动场所,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亲情关爱,是解决留守儿童的校外管理、保护、教育问题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您提出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为儿童家园(之家)落实专职管理员,既是解决儿童家园(之家)人员配备问题的具体方法,也对我们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有重要启示,很有建设性和操作性。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有三类:一是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二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三是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儿童家园(之家)”作为政府开发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不管是政策层面还是操作层面均没有任何障碍,各级妇联组织可按程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努力做好配合工作,协助解决儿童家园(之家)管理员缺乏的困难。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公益性岗位是托底安置政策,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难题,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有明确规定,一般为“4050”人员、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 个月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这类人群的特点是年龄偏大、技能偏弱,相当一部分人员难以胜任“儿童家园(之家)”管理员工作。此外,国家对公益性岗位的时限也有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5年)。因此,通过公益性岗位解决儿童家园(之家)管理员的办法,存在天然缺陷,从长久来看,对儿童家园的发展有诸多不利。
目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计划部署,在完成2014年自治区本级试点、2015年“提升扩面”的基础上,2016年将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全覆盖,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是各类依法成立的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人员供给上有更广的空间和更优的选择,因此,我厅建议在通过公益性岗位解决一批的同时,着重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解决人员缺乏的问题,促进儿童家园快速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