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关于关注保洁、家政服务业等微利企业生存环境的建议
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关注保洁、家政服务业等微利企业生存环境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在改善家庭服务企业环境,促进就业方面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加强公共就业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联网目标,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已完成自治区与14个设区市、119个县(市、区、开发区)、1090个街道(乡镇)、1244个社区(行政村)联网,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初步形成。2014年自治区财政筹措资金2000万元,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给予专项补助;筹措资金6279万元,支持全区12个县(城区)、149个乡镇(街道)基层就业及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基层平台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向县乡村基层延伸,进一步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为有意愿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快速、便捷信息渠道。二是做好家庭服务企业信息收集发布。2014年12月份,我们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全区,家庭服务企业34家需求人数11461人,在“广西就业网”和“广西就业网手机掌上就业平台”发布,同时将企业信息编印制成信息手册,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放。通过就业服务,有效缓解了家庭服务企业招工难、用工荒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评估工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区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2014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我厅牵头组织自治区统筹就业办公室成员单位就自治区、各市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在评估中,我们对一些市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措施不力,协调机制不健全,工作推进缓慢进行了通报。通过评估,有力地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的落实。
三、推动各类人才到家庭服务行业就业。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根据广西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发〔2009〕58号)精神,对曾从事保洁、家政服务业工作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二是鼓励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家庭服务业给予创业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常态的加薪制度。一是我区从1995年第一次公布并实施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以来,已先后12次做了调整。特别是 “十二五”期间,按照自治区的“收入倍增”计划和国家有关要求,五年调整了4次,年平均递增11.29%。最低工资制度的较好实施,对提高包括保洁、家政服务业等微利企业相对弱势人群的收入,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地区物价、最低收入户家庭消费结构的变动、赡养人口变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状况等因素,既要确保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又要避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过重,支持和促进企业正常发展。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的调整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分析、测算、论证等工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之与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相适应。二是制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规定,为使广大劳动者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我区每年都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预警线)为18%,基准线为11%,下线为2%。2014年,有6个市调整并公布了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与员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并完善工资增长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年,我们也将继续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工资指导线。三是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大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于2014年9-10月,由三方四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全区各地市进行督查调研,对各市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推动了全区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同时加快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