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关于大力推行多样化养老模式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提案的答复
甘秀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行多样化养老模式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提案》(第 20160121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问题。目前,我区各地已全面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或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凡能够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112号)规定事项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或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申请,通过组织评估、谈判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等环节,实行协议管理。
二、关于家居养老(或养老机构)医疗保障。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病床,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服务协议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三、关于设立强制性护理康复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新的险种,需由国家层面进行统一部署,广西将按有关规定做好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