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张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的人才培养。我厅历来高度重视,把加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才的培养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保障。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选一些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工种涵盖家政服务、保洁、育婴、养老护理。二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2015年,通过自治区职业能力鉴定中心水平考试,获得家政服务员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人数分别为5351、239、19人;获得养老护理员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人数分别398、590、264人。三是组织开展技能竞赛,2015年7月至10月我厅举办广西第二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大赛的项目包括家政服务相关内容,这些竞赛活动对于成绩合格的,现场颁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原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按有关程序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技能竞赛,提升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拓宽该类人群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晋升通道。
二、制定家庭服务业地方服务标准,推进我区家庭服务业工作社会化、标准化发展。我厅将发挥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作用,协调自治区统筹就业办公室成员单位落实开展制定、修订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一是完成《广西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编制工作,该规划将作为今后5年指导我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二是完善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服务质量要求与等级划分》、《家庭服务业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要求与等级划分》、《家庭服务-家居保洁员服务质量要求与等级划分》、《家庭服务-养老护理员服务质量要求与等级划分》、《家庭服务-病患护理员服务质量要求与等级划分》等5项广西地方标准。通过标准化建设,规范家庭服务行业服务标准,提升家政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
三、完善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目前,我区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一是我区家政服务企业及其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均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是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还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已出台相关政策做好转移接续工作。三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政服务企业为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均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其因工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落实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对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有效改善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结构。认真落实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现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和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双赢。同时,按规定为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家庭服务小型企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最高单笔可达到200万元,并帮助其落实财政贴息。
五、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2013年由我厅牵头组织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3〕37号)文,就提倡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到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