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关于将县(市、区)所在地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工商所等单位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的建议的答复
管翠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县(市、区)所在地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工商所等单位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桂人社函〔2015〕954号文件是在桂人社发〔2015〕34号框架下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下发后,广西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4号),明确我区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派驻乡镇机关事业单位6个月以上工作人员。该文件下发后,我们收到了一些地方对乡镇补贴范围问题的反映,为确保政策执行不出现偏差,在与上级部门沟通后,我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3号)中“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行政职责及桂人社发〔2015〕34号文件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的工作职能,以桂人社函〔2015〕954号文件形式对乡镇工作补贴范围进行解释,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关于未将单位层级隶属县(市、区)直机关、工作地点在县(市、区)所在地乡镇的人员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的问题。人社部在人社部发〔2015〕7号中明确街道类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其主要原因是街道虽然隶属乡镇层级,但由于街道工作地点为城区,工作环境较好,经济水平相对较高,不属于乡镇工作补贴应向艰苦地区的倾斜精神。目前,我区部分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名称虽为乡镇,但其性质仍属于城区范围,将层级隶属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县(市、区)直机关所在乡镇工作人员,比照街道工作人员条件不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乡镇补贴发放精神的,且更有利于统筹平衡各类地区人员收入水平。
三、关于能否将县(市、区)所在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工商所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的问题。目前,乡镇工作补贴除了向艰苦地区倾斜外,还可向基层倾斜,如县(市、区)所在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工商所等单位层级隶属乡镇,可按照相关规定可划入基层范围,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如不隶属,则不能享受。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高度关注并随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