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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0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5-02 17:1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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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520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60

 

黄本扬等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从20171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自治区财政累计筹措资金195.28亿元,用于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及为城乡困难居民、特殊人群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经济负担,稳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

一、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我区逐年加大政府补助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240元提高到2017年的每人450元,医疗报销比例、保障水平也相应得到提高。

对于您提出的降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建议,目前还暂时难以在我区实施,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央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中央的规定,而我区当前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是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没有降低的政策空间;二是不符合中央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要求,《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中央的政策导向是下一步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研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支持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同时,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我区将按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建立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关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当年结余用来抵扣新一年个人缴费建议的答复

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对于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原有家庭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继续使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已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其中待遇支出是对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地区也包括门诊费用支出。因此,您提出的将个人账户结余用来抵扣新一年个人缴费不符合财社〔2017144号文规定的基金支出范围。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调研,综合考虑中央政策规定、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个人缴费标准,研究建立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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