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1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20号
周巧等13位代表:
您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2014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2月底,广西各县(市、区)全部出台了本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以来,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政策制度逐步改革完善,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覆盖人数持续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良好的托底作用。
2017年自治区已筹措资金65.37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89亿元),用于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进行缴费补助,为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良好。截至2017年底,全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1805.94万人,其中有601.63万名年满60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按月领取了不低于90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建议的意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中央最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55元,为了让城乡居民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水平,在中央规定的标准上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这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基本相适应的。当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水平在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居中间水平,比周边云南省、湖南省85元、江西省80元、四川省75元、贵州省70元略高。
此外,我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我区有39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南宁市青秀区、东盟商务区、北海市涠洲岛管理区、崇左市凭祥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区最高,达到每人每月135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区有62个县(市、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5元不等的基础养老金。这也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是相适应的。
2018年3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提出了“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五项工作任务,并且“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已列入相关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
我们将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研究对65 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研究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参照物价上涨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工资增长幅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鼓励、引导城乡居民结合个人实际,通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延长缴费年限等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提高养老金收入和保障水平,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目标,以便实现更好的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