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056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23号
林田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延长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时间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分别办理,经研究,我厅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厅都非常关心关注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已有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等29种疾病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出台《关于扩大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的通知》(桂社保发〔2018〕7号),明确“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选择3家具备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医师按照临床治疗需要及处方管理规定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处方的基础上,根据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结算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可提供不超过1个月取药量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结算服务”,有效解决了参保慢性病人的医疗需求。
今后,我们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制度惠及每一个城乡居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