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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069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5-10 11:3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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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069号提案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25号

 

 

自治区总工会:

你单位提出关于完善生育二孩配套政策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妊娠至分娩前的医保支付标准

现阶段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精神,执行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从2016年起,全区生育保险费率普遍降至0.5%,并全面执行“二孩”生育政策。2017年,全区14个设区市及自治区本级共15个统筹地区均出现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问题。

按照生育保险人均缴费约240元/人/年的缴费水平,我厅尽可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目前,我区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约4000元/人,生育津贴支付约8000-12000元/人。

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98天发放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因此,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98天的支付期限是按照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现我区的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属于地方奖励性产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的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工作单位发放。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保障育龄妇女在就业等方面享受平等权利

我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悬挂标语横幅、解答群众咨询;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女职工宣传各类劳动维权保障政策;发放《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汇编等宣传资料,使广大女职工全面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知晓劳动保障维权途径。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坚持以日常巡查为抓手,结合“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遵守工时制度、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切实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各类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女职工工资,侵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用人单位,或涉及女职工的举报投诉案件,快立案、快查处,及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与工会、妇联、安监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今后,我们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制度惠及每一个城乡居民。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高度关注并随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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