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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9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5-10 11:1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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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97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28号

蓝宗耿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予南宁市县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至同等比例优惠政策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支持企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区实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政策: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其中,对我区36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7家以服务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36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78家其他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比例由20%降至16%。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效降低了我区企业运营成本,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但同时,降低缴费比例,对基金收入造成了一定影响,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进一步加大,财政保发放压力巨大,如维持现行政策运行,我区养老保险基金将面临不可持续的财务支付风险。

二、关于您提出的建议

桂政发〔2016〕20号、桂政发〔2016〕26号规定的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区实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时效期已过。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规定,各省不得自行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纠正。目前,我区正在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而我区原有的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其他产业园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属于广西自行出台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要予以纠正。否则,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中央会相应扣减对我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补助。今后,我区如果出台对某些行业、产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只能在不降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框架内考虑,而不能在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安排。因此,从2018年5月1日起,在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我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是统一的,对某些行业、产业优惠政策已不存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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