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327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31号
申小明等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手足口病疫苗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接种疫苗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主要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三)统一保障待遇”中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四、2017年3月22日,我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管理”中明确规定,接种疫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综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与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支出,而接种疫苗不属于与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诊疗项目,因此,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如果是参保人员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治疗费用,可以按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报销。
2017年,自治区共筹措资金195.59亿元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45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0元,切实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看病经济负担。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