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329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33号
何爱宁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恢复城乡医疗保险所有生育并发症报销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主办,经研究,我厅答复如下: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都应建立在基本国策的基础之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仅不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会受到相应处罚。这是我国基本国策的立法精神。
按照生育保险政策最早的制定原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明确:“必须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才能报销生育医疗费”,此后的生育保险一直按此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上述各项规定,说明生育保险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我国计生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从而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此,我区在制定生育保险政策中,做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是符合上位法立法精神的,其规定合情合理合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完善相关保障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