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20180207号提案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34号
薛丽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参合群众更有获得感的提案,由我厅主办。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和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和“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施行情况的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调整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三次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我们拟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印发。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高血压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权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慢性疾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并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包括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开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主要原因:一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从所有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遴选部分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配合日常管理的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组织认定单位;二是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确诊意义的检查和化验条件,如糖尿病需要确诊意义的静脉血糖化验单。
(二)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的问题。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月起付标准20元和年度限额支付,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参照该文件精神制定。二是慢性病患病时间长,服药规律,发生的费用与时间均衡,目前的标准远低于职工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月起付标准100元。
(三)关于住院分娩孕产妇医疗报销的问题。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待遇较原定额支付有较大幅度提高。主要考虑:一是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完善修订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解决城乡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病有所医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