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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278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5-18 16:5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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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20180278号提案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35

 

张亚楠、白春秋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全区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补偿的提案,根据我厅职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以来,我厅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4号)、《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等一系列医保扶贫政策,全力支持精准扶贫工作,为我区医保扶贫工作提供了遵循。主要措施有:

一是对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是取消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同时,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提高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5%

三是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均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四是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落实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政策。

五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探索建立政府财政兜底保障机制,确保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10%

下一步,我厅将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不得病、少得病,看得上病、看得好病,看病更方便、更舒心”的工作目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配合做好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兜底保障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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