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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3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5-23 09:3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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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163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37

 

覃仕平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险整合初级阶段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增速和增幅不宜过快过高的建议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从2017年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自治区累计筹措资金195.28亿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并为城乡困难居民、特殊人群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经济负担。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增速和增幅不宜过快过高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不符合中央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要求,《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均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二是中央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中央的规定,而我区当前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是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中央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稳定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积极向中央反映。下一步,如中央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研究建立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二、关于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新农合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比待遇没有提高,且与目前的扶贫政策相违背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起付标准的建议。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月起付标准20元和年度限额支付,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参照该文件精神制定。二是慢性病患病时间长,服药规律,发生的费用与时间均衡,目前的标准远低于职工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月起付标准100元。

(二)关于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规定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1次住院,不足90天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主要考虑是:一是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的周期效率,防止“小病大养 ”的现象发生;二是参照全国其他省(市)的做法,对一些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医院经过90天的合理合规治疗,病情基本上稳定,可以达到出院的标准。

(三)关于住院分娩孕产妇医疗报销的建议。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待遇较原新农合定额支付有较大幅度提高。主要考虑:一是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四)关于解决未经同意转院的、逾期或未备案的,报销比例下降幅度太大问题的建议。规定异地住院备案,主要是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减少参保人员“跑断腿”、“垫资难”问题。但异地备案的方式有多种方法,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医保公众平台等方式之一进行备案,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群众。

三、关于采用门诊费用定额补贴办法,解决普通门诊医疗保障问题的建议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重要举措,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化解个人难以抵御门诊费用风险,目的是兼顾所有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的需求,以扩大制度的受益面。而采用门诊费用定额补贴,即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不具有共济性。因此,将个人账户内置于基本医疗保险之中的做法不适合社会保险发展的趋势与规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主要考虑为:一是建立个人账户,严重削弱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损害了整个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因为不论健康或患病,把钱分给每个人没有体现医疗保险多数人帮助少数人、有病才治疗、无病不治疗的共济性属性,将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就会失去保险作用。二是建立个人账户,居高不下的积累基金事实上在大幅贬值,大多数健康人群将有大量结余并归个人所有,造成基金大量滚存结余假象但无法统筹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大量结余就是前车之鉴。

四、关于社保卡的应用问题的建议

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并加载有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包含人社功能和金融功能。既可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业务办理,也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人社部关于社保卡的规划共有102项应用,其中包含了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职业技能鉴定缴费、养老待遇领取、医疗费用报销资金领取、工伤津贴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工伤康复费报销资金领取、生育医疗费报销领取、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多项人社业务的待遇进卡功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中的《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总体方案》要求,以及金融部门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定,持卡人需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即金融功能不能后台批量激活。仅激活人社功能而不激活金融功能,将无法实现人社待遇通过社保卡发放的业务,从而影响持卡人的待遇落实。因此,社保卡需要同时激活金融功能和人社功能才能实现所有应用。

为提高激活的效率,目前,通过信息系统对接,我厅已打通了在金融机构的激活渠道,持卡人在发卡行的网点办理激活金融功能的同时,一并激活人社功能。同时针对大批量集中发卡的情况,我们将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派人手和增加网点集中激活。

五、关于尽快解决原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参公待遇问题,实现同工同酬,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建议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省以下医疗保险机构将进行机构改革,我们将按照机构改革及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推进相关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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