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20180351号提案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40号
韦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和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和“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施行情况的实际,我厅就《关于调整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三次向各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我们拟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印发。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取消医疗费用分类报销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跨统筹地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主要政策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规定:一是“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二是“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三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省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政策时,参照《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降低起付线标准的问题。规定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起付标准,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参照该文件精神制定。二是我区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普遍比外省、区低。三是慢性病患病时间长,服药规律,发生的费用与时间均衡,目前的标准远低于职工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每月起付标准100元。
(三)关于扩大孕产妇及新生儿报销享受条件的问题。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待遇较原定额支付有较大幅度提高。主要考虑:一是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三是我区依据参保个人的缴费水平,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可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分身份、不论病种,为每个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待遇。
(四)关于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的问题。新农合移交人社部门后,广西人社一直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据调查,全区原新农合信息系统多达19个版本,市县独立部署,信息孤岛严重,且原系统的数据格式、字段、开发工具、数据库版本、网络架设等均不统一,数据质量不高,系统间无法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不能实现区内跨地和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这些历史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增加了城乡医保系统整合的难度。为加快城乡居民医保系统的整合,我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也积极推进城镇居民、新农合原有信息系统的改造。截至目前,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贵港(市本级)、玉林、来宾已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整合,防城港、百色、河池、崇左、贺州虽未实现城乡医保信息系统的整合,暂时还维持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两套系统并行,但也对原系统做了新政策的适应改造,确保了新政策待遇准确的落实。还未实现信息系统整合的市现正在抓紧做数据整理和新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我们将积极推进城乡医保信息系统整合工作,力争年底前两套系统并行的市切换到新的系统,从而完成全区城乡医保信息系统的整合。
(五)关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基层医疗机构松绑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要求,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我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是: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广西区域内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2017年各设区市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种;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工作任务是:一是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二是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三是探索建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体系,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
(六)加强政策调研问题。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支撑,正确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医改成功的关键。医保作为“三医联动”的重要环节,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抓手,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面对各方对医改的新期待,继续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构建分级诊疗格局,我们将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本医保待遇,使医保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使医保更好、更直接地服务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完善修订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解决城乡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病有所医”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