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读(一)
19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事项?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00.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有什么要求?
答:(1)所投诉的违法行为需在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投诉,如处于连续发生状态的,则应在违法行为结束起两年的时效内投诉。
(2)要求书面投诉。如投诉人无法书写的,可口诉并由接待的劳动监察员进行笔录后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③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注意提供劳动合同或协议、欠薪的有关证据,如是农民工,要清楚是哪个施工单位,是否有劳务公司
(4)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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