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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读(二)

  • 发布时间:2016-08-10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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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读(二)

 

201.被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违法行为向哪里投诉?

答:劳动监察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投诉者应向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投诉。对驻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部队、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驻本县区域内的中央、部队、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县(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监督检查,由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20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答: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3)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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